罗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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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9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21年2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某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7月某日被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辩护人罗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开始,涂X先后接受缅甸某等四家赌场的委托,负责开发网上赌博直播平台以及软硬件系统维护。赌博平台设有某等赌博项目,以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方式吸引公民参与网上赌博。赌客可在电脑网页端、手机网页端、手机APP端三个客户端登陆赌博平台,通过向平台充值现金兑换积分筹码,赌客根据平台直播的线下赌博实况同步线上押注;赌客赢钱后可将积分兑换成现金并提现至银行卡。

2020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代理账号X。在担任代理期间,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以从参赌人员处收取“占成”、“洗码费”的形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78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吴某文化程度低,无前科、参与赌博人员少、自愿退赃并预缴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应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赃款78230元予以没收,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处置。

专业刑辩!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顾问律师,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衢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