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9年8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某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某日变更为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某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罗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通过“某”、“某”等软件添加男性用户为好友。后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聊天,以送小礼物、亲密聊天等形式与被害人拉近关系,培养感情。邹某再以要去看被害人,路上需要加油、过路费、吃饭或者以需要购买礼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邹某采取该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1、张某1等六十多人共计56000余元。其中部分已退赔被害人犯罪事实如下:XX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手机两部;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邹庆的供述与辩解;微信交易记录、手机勘验数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付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损失25212.38元(名单附后)。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邹某作案用黑色某和银色某手机两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