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1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某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某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某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罗伟明到庭参加诉讼,侦查人员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家中通过某网开设“某”、“某”淘宝店。从2018年7月开始,李某利用互联网复制、刻录淫秽光盘在网店贩卖。至案发,李某贩卖淫秽光盘4627套(24592盘),违法所得约25300元。
2019年4月3日,侦查机关在李某家中抓获李某,并扣押光盘699盘(经鉴定其中569盘为淫秽视频)及U盘、电脑、打印机、刻录机、手机等。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将违反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406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光盘699盘、U盘六只由扣押机关销毁;黑色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光盘打印机一台、光盘刻录机一台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移动硬盘一个作为证据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