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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男方拒绝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款,法院参照协议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应得补偿8万元

发布者:程巧玲|时间:2021年12月13日|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XX,女,汉族,住XX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程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XX,男,汉族,住XX市永川区.

第三人:XX市永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龙XX与被告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温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市永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第三人赔付给原告拆迁款114510元;2.要求被告将第三人存至其XXXX银行账户的拆迁款114510元支取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龙XX与被告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家修养身体,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代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102510元,加上其他补偿费用12000元,合计114510元。2020年3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其后,原告前往第三人处领取拆迁款,第三人告知原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被告代原告签订,故已将款项的存单开户在被告名下,存入被告在XXXX银行的账户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领取该款被拒绝,故起诉来院。

被告高XX辩称,因为被告与原告办理该拆迁款时系夫妻,原告是被告的妻子才有权享有该拆迁款,现双方已经离婚,所以该笔拆迁款原告无权享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X市永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称,被告高XX家的户主系高XX,第三人与高XX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高XX家当时的5人进行了房屋安置补偿,旧房补偿款和人员住房安置款共计591680元,提前搬家奖励款每人12000元;原、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的户口因夫妻关系于2019年3月26日迁到被告所在村民小组;2019年3月26日,原告身体不适,被告到第三人处代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此协议安置对象为原告,协议金额为102510元,另有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款12000元,共计114510元,于2019年11月26日存入被告名下的XXXX银行账户,因当时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故第三人对此无过错和相关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XX家的户主系其父高XX,第三人XX市永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高XX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高XX家当时的5人以货币方式进行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旧房补偿款和人员住房安置款共计591680元,提前搬家奖励款每人12000元。

2018年12月7日原告龙XX与被告高XX登记结婚,原告的户口因夫妻关系迁到被告所在村民小组。2019年3月26日,原告因病在家休息,被告代原告到第三人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原告龙XX进行拆迁补偿,征地人员及安置人员1人78000元、搬迁补助费1人1300元、搬家费1人800元、不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一次性增值收益1人20010元,合计102510元;双方另行约定提前搬家奖励款1人12000元,共计114510元。2019年11月26日,第三人将该114510元存入被告名下的XXXX银行账户,但存单尚未交付被告。2020年3月9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各自名下的债权各自所有。其后,原告要求被告将该114510元交付原告,被告拒绝,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银行存单、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迁户入被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第三人对原告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原告由此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114510元,被存入到被告名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济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收入的拆迁安置补偿款114510元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拆迁安置补偿款系针对原告龙XX的住房等问题进行的安置补偿、奖励,以保障被安置对象龙XX的生活水平不因此降低,且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适当照顾女方权益,故酌情由原告分割该款的70%即80157元,由被告分割该款的30%即34353元。第三人XX市永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本案争议标的无利害关系,且其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XX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付给原告龙XX拆迁安置补偿款80157元;

二、驳回原告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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