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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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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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者:周双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3080人看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121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县门楼任乡东周村二组。身份证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9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受雇于***为***盖房,约定工程完工后,***要求为其上楼板,***同意并指示答辩人为其免费帮工。期间,答辩人负责操作吊车并抬升吊板机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辩人负责敲吊板机。施工时,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吊板机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辩人完成工作。事发当时,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现重大失误所致,答辩人在施工时已尽安全施工义务,至于事故之发生,实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受雇于***,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正履行雇佣义务,为***帮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雇工及帮工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加害人及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加害人依此主张过失相抵的,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院均可酌情区分不同情况减轻其赔偿责任。

损害主要由受害人造成的,法院应较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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