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伦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贩卖毒品罪"改"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二

发布者:龙伦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269人看过


裁判要旨2:购买在毒品分包称重过程被抓,无其它证据

  案号:(2013)新法刑初字第153号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罗伟为贩卖毒品而购进了5000元的冰毒和麻古。当晚,罗伟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并将买来的毒品分包称重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干警从罗伟处缴获毒品疑似物若干,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

  被告人罗伟辩称,他购买毒品是为自己吸食的,不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一次性买那么多毒品便宜些,购买到毒品后想卖一点毒品。

  法院认为:罗伟系吸毒人员,购进毒品后,在将毒品进行分包称重时即被公安干警抓获,其毒品的去向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毒品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本案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