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单个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
案号:(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3号
基本案情: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贩卖冰毒给买毒人员曾某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和家中共缴获毒品58.63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否认控罪,辩称自己是带毒品给朋友玩,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一直否认贩卖毒品,而证人曾某甲与被告人电话交流时未明确说明是购买毒品,未明确交易的细节,见面时尚未开始洽谈交易即将被告人抓获,纵观全案,除了证人曾某丙证言中指认被告人曾向其贩卖过毒品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此,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确有不妥。最终认定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