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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新)

发布者:龙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861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xxx律师事务所受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罗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罗xx和庭前阅卷,结合庭审调查,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x抢劫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x犯抢劫罪的定性不表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xx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以下情节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罗xxx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罗xxx出生于1998xxxx,犯罪时间是201394,犯罪时未满15周岁,系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xx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罗xxx在犯罪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罗晓虎是在同案犯黑富珍的指示下实施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其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具体是围住被害人,并未实施其他危害行为,也未分得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本案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罗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罗xx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被告人罗xx详尽、真实的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和同案犯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罗xx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罗xx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因此法庭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6、本案被告人罗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又系未成年,应当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在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罗xx犯罪时尚未满15周岁,系未成年,又因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庭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因此,法庭应当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系未成年,并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罗xx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龙伦

                                 二○xxx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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