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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作者:龙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3次举报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                               住址: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之规定,在甲、乙双方已形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基础上,达成如下有关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补充协议。

1 乙方现任甲方单位的           职务,从事   职位说明书上   工作,鉴于乙方已经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该商业秘密已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2 商业秘密内容: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人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21  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管理策略、投资决策意向、定价政策、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商品配置及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财务资料、会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22  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配方、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研究开发记录、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资料或文件。

23  乙方已经掌握或将要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

3 乙方保证: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或技术均没有侵犯前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4 乙方声明:乙方认识到保守商业秘密是关系到甲方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自愿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护义务。

5 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乙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开始,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义务,至甲方对相关信息解密或进入公知领域后结束。

6 保密义务:

对第2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61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允许的工作范围内了解、掌握、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6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允许、协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保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的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6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发表有关职务上的谈话;乙方的私人通讯或著作,不得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

64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复制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图纸、磁盘、光盘等。

65  乙方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6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企业或产品,也不得在同类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经纪人、顾问等。

67  离职前的交接:乙方在离职时(不论何种原因的离职),均应提交本人签字的完整的交接清单,返还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

68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该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7 知识产权的归属

7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提供的任何条件或信息取得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研究成果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均为职务发明创造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如甲方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则乙方仍须遵守本协议之规定。

72  乙方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阶段性成果并交甲方备份管理,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签署文件)以使甲方拥有/获得知识产权。

8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81  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8.1.1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8.1.2  依照8.1.1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8.1.3  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

83  乙方如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导致秘密泄漏、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龙伦律师,中共党员,具有法学和会计学背景,拥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双重学历。龙伦律师系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