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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故意伤害)

发布者:龙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57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闫立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通过会见闫建平和庭前阅卷,结合庭审调查,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表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以下情节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1、被害人殷xx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被告人闫xxx之所以殴打被害人殷xx,是因为被告人闫xx看见被害人殷xxx正对案外人孙银花实施强奸行为,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被告人闫xx才愤然殴打了被害人殷xxx

首先,案发当日被告人闫xx是受朋友马xxx的邀请去探望生病的孙xxx,而不是受孙xxx的唆使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殷xxx。其次,被告人闫xx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殷xxx经常骚扰、威胁孙xxx的事,也不知道当日被害人殷xxx会再来骚扰、威胁、意图强奸孙xx。当被害人殷xx到孙xx家时,被告人闫xx正在小卧室里玩电脑,只知道客厅有人来,但不知道是谁。最后,被告人闫xx是听到案外人孙银花xxx呼救声才来到客厅,到客厅后就看见被害人殷xxx对孙xx撕撕扯扯,并把孙xxx往大卧室推,意图对孙xx实施强奸行为。情急之下,被告人闫xxx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才动手殴打了被害人殷xx

从事情发生的原因与过程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闫xx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但是被害人殷xx对本案的发生过错在先,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被告人闫xx不是蓄意伤人,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闫xxx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闫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闫xx悔罪表现明显。

被告人闫xx归案后在公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且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4、被告人闫xx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此次犯罪是因受害人殷xx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激情犯罪,请求法庭综合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对被告人闫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闫xx已经对被害人殷xx遭受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法庭应当对被告人闫建平从轻处罚。

6、被告人闫xxx已经得到被害人殷建林的谅解,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闫建平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闫xx深知自己行为的错误,多次请求家人向被害人殷建林及其家属道歉,积极配合被害人殷xx的各项治疗,并赔偿损失。被害人殷xx也认识到是因为自己过错才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并对被告人闫xxx的故意伤害表示谅解,且自愿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闫建平从轻处罚。

7、被告人闫建平xx当庭认罪。

根据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闫xx对案件事实供认不炜,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闫建平的认罪,对被告人闫建平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闫xx的刑事处罚应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刑期能有利于对被告人闫建平的改造,使其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教育,真正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律师:

二〇一x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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