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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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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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工程款0

发布者:龙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589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龙伦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经过法庭举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由xxx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的xxx殡仪馆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原告证据四)证实涉案工程已经审核决算,其中工程总造价为9709900元(含吊唁厅电器安装工程中标价453814.33元),电器材料调增180714元,人工费调增15522元,吊唁厅安装工程变更签证45658元。

二、根据法庭调查,涉案工程(吊唁厅电器安装)已于20086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至今已使用四年半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工程应为合格工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三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庭应当予以支持。

四、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法庭调查,涉案工程的中标人为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的分公司,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项目经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22076.87元,利息70453.88元,合计292530.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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