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代持协议书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甲方所有的车牌为 重型自卸货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对 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 ,依法享有所有权,暂由乙方代持。
二、购车款由甲方实际支付,购车票据及车主信息等填写乙方资料,甲方负责该车的所有维护、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保养及车辆保险费)。
三、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辆,乙方仅为该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无权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协议有效期间,在该车需办理过户、年检、保险及报损等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
(二)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所有人身份对该车进行任何出售、抵押、担保等处置行为,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若因该车产生侵权等责任纠纷,甲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四)乙方免费为甲方代持车辆,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五、协议的解除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解除:
1、该车辆所有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
2、该车辆已被认定损毁、报废、灭失的;
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二)若乙方将该车辆作不正当处置,或因乙方涉及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危及甲方利益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解除后,因甲方车辆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