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
2、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 。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 (月/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3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 元)。
租金按 (季度/月)交付,以后每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季度)的租金。
第五条 押金
押金人民币(大写) (¥ 元)。如合同期满,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 3 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房屋没有抵押、查封、产权争议、使用权争议等情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