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原告起诉一次性成功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回家。自2011年底开始,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2012年初外出离家至今未归。被告杨某乙不但不下落不明,还四处欠债,给原告造成巨大痛苦。原告委托龙伦律师代理该案后,起诉离婚,经过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成功胜诉。
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甲提出与被告杨乙离婚,准予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某甲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