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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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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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社会行政部门调查权利

作者:程维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8次举报

200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8年然而不足6年就迎来第一次修改。国务院2011年重新修改过后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新条例,在短短7年间,具相关统计就2009年全国共发生38万起事故,平均每天1000起,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83196人,大体一天要死亡220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在根据每年外出人口的增多工伤的发生率成上升趋势。复杂的认定程序和各社会行政部门的执法办事力度更人让担忧。促使新的法律的产生。然而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各地的实施情况是怎么的呢?社会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事实上有哪些改进和义务?下面我们来分析:

案例:黄某 河南人 2010年11月在深圳市龙岗某家具公司工作担任木工一职。家具公司没有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在入职以后家具公司为黄某办理入职手续时,为黄某办理了一个厂牌(厂牌的名字和家具公司名字不一样)。2011年1月因家具公司赶货,黄某连续上班2天(中间没有休息连续上班时间26小时),因疲惫过度黄某在操作机器受伤。经过治疗黄某伤情稳定后,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且被人社局以材料不齐拒收材料。其理由是黄某提供的工牌和家具公司注册不一致不予接收。黄某无奈之下以邮局快递方式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医院证明、申请表、厂牌)。人社局在快递寄出后第3天签收了黄某的快递信函。事后人社局电话通知黄某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其黄某找到1名工友帮忙做出书面证明补交人社局。不过3天人后社局以黄某提交的证人人数不够不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通知黄某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未书面通知。就黄某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后30天左右,申请还未被正常受理。其后黄某向某记者反映情况,在记者了解情况后前往人社局了解情况,在记者陪同下人社局表示没上述情况发生,并马上组织工伤认定专员前往黄某受伤工厂调查事实情况。并承认黄某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黄某与家具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黄某在同月29日拿到工伤认定书。

评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黄某受伤是在家具公司车间、并且是上班时间、为本职工资受伤。已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款规定事属工伤。

其次黄某入职家具公司工作,需按照家具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相关活动,如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安排等。并家具公司为其提供工作场地、工作工具等事实。根据《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1项、2项、3项、5项规定,黄某与家具公司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黄某与家具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前提,人社局为什么以无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由要求补齐材料,人社局在此劳动关系确认有那些义务呢?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就 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黄某提交的材料已符合法律规定人社局应当受理。人社局已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为由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回复已规定其社会行政部门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能和义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十条 十一条规定人社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以后调查的权利。就此人社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以后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给于调查核实,而不把是这样行政作为强加于申请人承担。

人社局应该就该项行政行为负责,并落实这一行政行为。不能依赖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才给履行。应当积极为广大工伤者为基础,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者合法权益为中心。全社会人员应当积极监督社会行政部门依法落实相关职能和义务。

特别提醒:

发生工伤以后应该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属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没有书面任何劳动关系前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找2个工人友做证(必须是在职的),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社会行政部门调查事实劳动关系现场取证。

程维朋律师,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四川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江南大学。办理了大量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