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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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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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也能胜诉

发布者:程维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4日 2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722民初2394号
原告:曾X,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4日,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XX,男,生于1993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曾X与被告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曾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39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及误工工资;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在广东省XX公司务工时相识,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以开公司及交通事故治疗费为名找原告借款共计28390.00元。2019年6月7日,原告再次找被告催收借款,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承诺在2019年6月15日还款,若不能如期还款,被告承担所有律师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闫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曾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方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支付转账回执、微信转账记录、交通、住宿、餐饮发票、收入证明、考勤记录,经本院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接待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代理合同本院将结合庭审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在广东省XX公司务工时相识,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以开公司及交通事故治疗费为名找原告借款共计2839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共转款28390元给被告,后,被告闫XX至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方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被告闫XX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均为实名制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闫XX向原告曾X借款28390.00元,原告曾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闫XX应当偿还原告曾X借款本金28390.00元。原告方主张按照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被告应给付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闫XX应当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金28390.00元的资金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另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原告因诉讼导致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因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开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住宿、餐饮费及误工工资共计5271.00元,确因原告追索借款造成,且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若2019年6月15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可起诉被告至人民法院,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曾X借款本金28390.00元,并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闫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曾X因此次诉讼造成的交通、住宿、餐饮及误工工资等损失共计527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被告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正均
人民陪审员  石秀明
人民陪审员  邓德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XX
程维朋律师,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四川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江南大学。办理了大量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