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吴婉君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离婚 |3596人看过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