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邦所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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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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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佐邦所石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刘祥、石伟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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