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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律师代理“味达美”酱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者: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627人看过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伊例家”商标与原告的“味达美”商标的读音、含义均不相同,不容易导致混淆,原告关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经大量宣传使用,在全国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被告伊例家公司与原告使用的瓶贴在总体设计和颜色搭配等方面构成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伊例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公司律师代理被告参与了诉讼。最终成功扭转了形势,未支付任何赔偿,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商标近似”与“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两者如何区分认定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味达美”商标与被告的“伊例家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在识别商品来源上起到了主要作用,两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均不相同,因此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原告所称构成近似的瓶贴设计“均为上部黄色,下部红色,中间部分突出使用蓝色、红色、绿色相叠加的方形图形”,事实上依然属于商标标识构成要素的比对,并不属于标志以外的“包装、装潢”。此时,原告正确的维权方案应当是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保护商标权利,不应该贸然的提起侵权诉讼。

本案原告是当地明星企业、纳税大户,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影响力。本案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对被告非常不利,胜诉把握极低,但是因为原告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案,被对方律师敏锐把握,针对原告的弱点,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代理方案,最终在二审程序成功扭转了局势,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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