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知识产权律师

  • 执业资质:2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新闻侵权网络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略论行政诉讼法修改版对知识产权案的影响

发布者: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23人看过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将原法中的第五十四条相关内容拆分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四条相关内容。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显而易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明确废除了“维持判决”这种判决形式。

在新法实施之前,我们熟悉的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和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等知识产权行政确权类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的行文方式通常是这样的: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复审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针对特殊情况,法院也会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法院发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决定虽结论正确,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法院通常会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内容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版实施以后,预计此后一审法院都将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作为羁束行政行为的被诉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裁定,商评委的决定内容选择范围只能是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或者拒绝注册。

长期以来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既维护又制约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把“支持”与“制约”并重作为行政审判的指导思想。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特制定本法。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已经删除了“维护”这两个字。这体现了行政法理论的一个重大变化。

作为废除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之一,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公认和确立的基本司法准则。因此,如果在诉讼中需要法院通过审判来“维护”行政权,这其实是违背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准则的。

作为废除维持判决的又一理论基础,法院的审判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被动性”。这一特征要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求范围内做出裁判。而维持判决是针对被诉行政决定或裁定的合法性做出的裁定。这种判决显然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不符合诉讼法的一般原理。

作为废除维持判决的第三个原因,根据现代民主共和政体理论,行政权是分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的。因此,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与羁束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的自由量裁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的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就裁量内容进行协商,以便减轻行政处罚。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量裁错误,行政机关还可主动进行更正。法院维持判决恰恰有力地消除了行政机关自动更正的机会,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已经生效的维持判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在适用范围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完全涵盖了维持判决的适用范围。因此,仅仅适用维持判决而不适用驳回判决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

故此笔者预计以后出现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正文中的措辞可能是这样的:

“综上,被告商评委做出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