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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房地美商标行政诉讼案浅议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定标准

发布者: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18人看过

作者:崔慧超

作者单位: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

北京高院于2015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属于第36类的申请商标“房地美”与同属于第36类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商标近似。

案件简介:

位列美国两大从事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之一的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常被中国媒体简称为“房地美(FreddieMac)”。

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就河南省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申请商标“房地美”于2010年9月提出异议却并未获得商标局的积极响应后,又于2012年6月提出异议复审。2013年10月,商评委裁定【商评字[2013]第94769号】:申请商标“房地美”指定的经营服务范围与引证商标“FREDDIEMAC”核定使用的的金融服务在诸多经营方面存在近似或具有相当的关联性,由于引证商标“FREDDIEMAC”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知名度,故此,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房地美”构成商标近似服务。

那么,我们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服务呢?首先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再结合相近度、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这四个角度进行判定。

李律师律师网点评:

关于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是否构成对应关系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其关键是收集与判定标准和相近度、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这四个角度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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