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判断要旨是什么?
立体商标是由单纯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符合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化标志。我们在对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较时,重点聚焦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并以此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案件介绍
原告南京九峰堂公司为一家生产和销售蜂产品、蜂花粉的企业。其于2007年10月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小熊立体商标。该商标终于2010年2月通过核准注册。九峰堂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发现被告南京老山公司也在相同的蜂蜜商品上使用了与该立体商标接近的商标,从而使得消费者对两个不同企业制造的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和误认,侵害了九峰堂公司的权益。九峰堂公司遂以此为事由将老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计13.4万元人民币、在媒体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京市中院一审认为,老山公司已构成对九峰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关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老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九蜂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六万元整。
一审判决后,老山公司因不服二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关于立体商标保护范围的认定有失偏颇,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简析
相对于一般商标侵权关于近似判断的规则而言,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应涵盖三维标志显著和三维标志不显著但其他标志显著两种情形。如果两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或者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者,可认定为属于相同或是近似商标;若两商标中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但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者,就不能认定为相同或是近似商标。总之,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认定时,关键方法在于整体比较。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的立体商标是否存在近似的认定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