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宝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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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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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67人看过

问:2009年北京的房子暴涨,我和朋友刘某、张某合伙共同买了一套房子,我出资30%、刘某出资40%、张某出资30%。现房价又暴涨,刘某想出手卖房,我们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认定?

   

       答: 您好,您们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物权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约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为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结合本案,您们三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刘某给您们通知期间为准。如果通知中没说时间只说要出售的话,那从通知书收到那天起15日内答复。如刘某也没有通知的话,您们通过其他方式如第三人、物业登记等情况知道刘某要买自己的份额的话,那么按照十五日为准。如您们自始至终不知道的话,那么法律以惩罚的性质,您们共有人享有六个月的期限。

    咨询电话:136112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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