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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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姜南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1023

原告:吴某某,女,198410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女,19903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唐某某于20191219日以与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吴某某、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张庆枚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姜南律师姜南律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参加工作19年,自2005年参加工作,至今工作近20年,从事知识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民间借贷、离婚、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