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南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102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唐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天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吴某某、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张庆枚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