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南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3392号
原告:周XX,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上海XX律师。
原告:张XX,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男。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周XX、张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XX、张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XX、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XX、张XX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XX
书 记 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