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南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海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43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二在第9类09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现已经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某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