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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请求支付利息的写法

发布者:包迪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27人看过


以前,书写起诉状时,在本金后面附请求支付利息的标准写法是:以 ×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所以,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标准写法是:以 ×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当然,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还是按原来的方式书写,也就是说需要分时间段书写。

 

至于说,截止立案之日产生的利息要不要先计算清楚,多数法院不需要。

但是,如果利息数额比较大、严重影响诉讼费的缴纳,则有的法院要求将利息先计算至立案之日。

 

 

相关依据:“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借款合同部分的叙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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