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取得气枪后,出于好奇搜集资料、研究气枪,并购买气枪铅弹。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结果,故不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非法买卖弹药 气枪 购买 气枪铅弹 主观恶意 社会危害结果 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周X伦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的外婆家发现一把不能正常使用的气枪,该气枪系其父亲转业时购买。其父亲声称,因搬家等原因不知气枪存放何处,故未能上交。其后周X伦上网查找有关气枪的信息,对气枪进行研究,并拆开气枪,购买零件,将气枪修好。此外,周X伦向邬XX(另案处理)购买了四盒约3600发气枪铅弹,并藏于其外婆家,放假时在外婆家院子里用气枪打可乐瓶、麻雀等,共打掉气枪铅弹200余发。案发时,警方从该处查获气枪铅弹3321发。
公诉机关以周X伦犯非法买卖弹药罪,提起公诉。
周X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周X伦辩护人提出:周X伦购买气枪铅弹系出于好奇,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故请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在校学生,取得气枪后,出于好奇搜集资料、研究气枪,并购买气枪铅弹,但行为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校期间亦无不良记录,据此,对行为人应否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采纳法院建议,撤回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法律规定,枪支系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且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周X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购买气枪铅弹系出于好奇,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同时考虑到周X伦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故对其行为不宜定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周X伦非法买卖弹药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S072810)
【案 号】 (2008)江刑初字第699号
【罪 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判决日期】 2009年03月31日
【权威公布】 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2期(总第10期)收录
【检 索 码】 P0613+++38ZJHZJG0309D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周X伦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伦,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杭州市江干区职业高级中学学生。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间,被告人周X伦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的外婆家发现一把不能正常使用的气枪(该气枪是其父亲1981年转业时经申请购买,据其父称,后因搬家等原因记不清放在何处,故未能上交),遂上网查找有关气枪的文章,对气枪进行研究,并拆开气枪,在网上购买零件,将气枪修好。2008年2月15日,周X伦在淘宝网上向邬XX(另案处理)购买了四盒约3600发气枪铅弹,并藏于其外婆家,放假时在外婆家院子里用气枪打可乐瓶、麻雀等,共打掉气枪铅弹200余发。2008年8月案发时,警方从该处查获气枪铅弹3321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伦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X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周X伦的辩护人提出:周X伦购买气枪铅弹动机是出于好奇,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请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伦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其行为不宜定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法院建议,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