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嫌疑人甲将自己名下6张闲置的银行卡以2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乙,获利1200元,经核实,其中4张银行卡资金结算(由上游犯罪A组织洗钱使用,甲对此不知情)流水为人民币6855万元。嫌疑人甲也因涉嫌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2、判决结果:
嫌疑人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律师分析:
(1)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A)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B)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C)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D)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E)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F)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G)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甲,通过分析可以确定其应当构成犯罪,在了解全部案情后,与家属沟通将违法所得1200元退至侦查机关,并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主动进行认罪认罚,这样为嫌疑人争取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一最低处罚,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如果案件达到入罪条件且争议不大,本律师还是建议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争取将嫌疑人的量刑条件争取至最大,有时候如果案件有争议,甚至可以突破检察机关40%基准刑以上的量刑幅度,达到50%或者法定刑以下处罚。
4、相关建议:
由于信用卡、银行卡系个人实名办理,朋友们请不要为了讲哥们义气或贪小便宜,将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外借/外卖给他人,小心被不法分子用作犯罪使用,这样可能会向嫌疑人甲先生一样不但收到的违法所得要全部退还,还有牢狱之灾。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