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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婚之股权激励和股权锁定刘强东和奶茶妹妹事件中隐藏的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者:朱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1311人看过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董事长兼CEO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章泽天登记结婚和刘强东股权激励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

8月7日,京东在其官网发布了2015年第二季度财报:

在2015年5月,董事会批准了公司董事长兼CEO理查德·强东·刘(Richard Qiangdong Liu)先生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此计划,刘先生在10年间,每年获得现金工资人民币一元,此外不再获得任何现金奖金。

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他有权以每股16.70美元(或者每存托凭证33.40美元)购买公司A类普通股总计2600万股,约合公司已发行股票的0.9%。根据一项10年期行权计划,他有权在每年的授予日行权10%。在此10年间,公司将不再授予刘先生其他任何股权激励。

那么从法律层面上分析,这2600万股是不是婚前财产呢?高管离婚时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后获取的股权应如何分割?

股权激励期权性质

股权激励方案中刘强东获得的是以某个价格购买多少股票的权利,而非获得了股票。也就是说期权是种可期待权利,不属于财产,权利是无形的可能转化成有形财产;

股权激励之行权

行权之不确定性

刘强东获得股权激励是指有权以每股16.70美元(或者每存托凭证33.40美元)购买公司A类普通股总计2600万股,也就是说,只有当京东股权达到或者超过33.4美元(ADS)时,刘强东才能将他那部分股权进行套现,以获得利益。若日后股价跌了,刘强东还可以选择不买这些股票。

2、行权对价来源和行权时间点

刘强东婚前获得的股权激励期权是种可期待权利,日后真正获得收益,还需要他花钱去买这些股票。关键是行权现金的来源,也就是刘强东购买的这笔钱从哪来。

1、婚前取得婚后行权

刘强东婚内期间采用和奶茶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这些股票,自然股票收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刘强东行权所获得的股权通过婚前财产进行行权而获得股票,奶茶妹妹对扣除刘强东的婚前财产购置形成的股权之外的部分拥有共同所有。

假设该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是无偿赠与,无需支付对价,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获得,否则会构成虚假出资或者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成为实名股东。因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授予的特殊性,即基于公司高管的身份和高管为付出的劳务为基础条件,相当于以技术和劳务为对价,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技术出资的前提也应当是可以评估作价,所以只能以其他股东无偿转让的形式获得,而公司高管在婚内期间的劳务是基于配偶对其工作的支持,双方一起度过了授权期限的等待期,法官可酌情考虑奶茶妹妹或多或少的所有权。

有人主张: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的期权虽然是婚前取得的权利,但是婚后要付出精力、劳动与配偶有关联,而且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报酬,产生收益应属共同财产。无论期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结婚前取得,只要婚后奶茶妹妹努力为京东付出,和刘强东共同经营好京东,夫妻共同财产都不是事儿。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他违背了股权激励期权的性质,不是财产权利,而是获得财产权利的资格。其次,股权激励目前并未划入工资报酬的范畴。再者,高管行权获取的股票并非股权激励期权产生的收益,而是从期待权利转为了现实权利。

2、离婚后行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针对行权条件已成就的期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

这种观点也有待商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但也有可能不行使,并非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而且该司法解释没有划分行权财产来源而一律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正确的,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即使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时间积累,也仍有一部分工作时间积累是基于婚前和离婚后,不宜按照共同共有对半分割。将离婚后的财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违反婚姻法的。

股权激励之股权分割之可行性

高管身份

股权激励计划是基于公司高管身份而获得,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即使行权后获取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具有人身性的权利能否分割呢?根据我过民法规定,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是不可以转让的,而且如果高管将部分骨气转让给配偶,不仅稀释了高管的股权,配偶成为了公司股东,但高管配偶并不拥有高管的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违背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建议通过作价补偿更为合理。

2、股票锁定与高管离婚

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了相关的股票转让的锁定期。公司高管所持有的股票要进行分割,还要受到相关的限制。在锁定期内能否转让在司法界中也仍为达成统一共识。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性质,也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司机实践中对其认定、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如何分割也未有同一的权威的规定。本人认为应根据行权的方式和时间点,以及财产来源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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