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里借款人是大风厂还是老总蔡成功貌似没说明白,作者将股东和公司混同,在此就不揭开法人面纱,暂且分情况讨论。
1、假设借款人是大风厂大风厂已经经过改制,现在性质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适用公司法,公司股权的持有人是股东,大风厂是没有权利质押股东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届时如果偿还不了借款,应该是通过拍卖资产偿还借款,而当时大风厂的土地价值猛涨,远远超过5000万,债权人仅能在债权范围内受偿,大风厂还剩下很多资金,根本不用破产。
2、即使是蔡成功作为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或者蔡成功本人是借款人,用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大风厂的股权分别是蔡成功为大股东持股60%,员工持股40%,他也没有权利去质押员工持股的40%股权。
3、即使股权质押生效,届时债权无法偿还,不应该是拍卖股权,山水集团仅在债权范围内受偿,此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而不是将股权转让给山水集团。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即使股权转让给山水集团,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大股东,大风厂仍是大风厂,只是股东变更了而已,不能擅自解聘员工,如果要解聘,根据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日息千分之四,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律保护的利息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如果山水集团到法院起诉大风服装厂,仅能按年息24%主张利息,远不会达到40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