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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为多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2019-04-14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2788人看过举报

  同一财产为多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可能将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这时就会出现多个抵押权人对同一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此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看自己的抵押权是否登记。对于法律要求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是否登记是区分抵押是否生效的标志;对于法律不作强制登记要求的抵押,登记的抵押效力优于未登记的抵押。
      2
、看自己的抵押权居于什么顺位。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的,登记的效力优先,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
、看抵押物的价值及各债权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各债权的价值总值,则不存在受偿问题;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各债权的价值总值,则根据自己抵押权的顺位确定自己的债权是否能够受偿。
    4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本案中修理店基于修理合同占有机器,并基于修理行为就修理费对王某享有了债权,王某未按时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则有权留置机器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

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的前提是抵押权

有效设立且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

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

占有. 应该按照约定,否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和

司法解释:
1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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