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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已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告答辩状

2025-12-19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708人看过举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XXXXX有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

1、被答辩人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XXXX公司)的股东,且经工商登记及年度报告证实,其认缴出资额1770万元至今分文未缴。 这一事实清晰明确,不容否认。

2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贵院(202X)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3、被答辩人诉称的理由均不成立。

关于股东身份责任: 原告作为股东,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其是否为“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无关。

关于出资期限利益: 被执行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且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再受保护,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入股意思表示: 原告称其入股“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作为独立法人,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该内部主张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更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出资义务的理由。

综上,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XXXXX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工程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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