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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松滋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1年08月14日|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诉人XX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初803号判决、(2020)鄂1087民初828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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