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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松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19年05月20日|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以将来订阅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签订的《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时即生效。XX公司违反约定将案涉房屋售予他人,致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预约合同的请求合法。原告请求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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