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江苏-宿迁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5361江苏XX公司与仲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兵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珠江南XX(花都锦城售楼中XX)。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X,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XX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兵律师,1970年8月生,沭阳县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历:本科。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9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