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XX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