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路 号 幢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 ,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区 路 号 幢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婚生子的教育费、医药费等,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前,双方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解不多,感情基础薄弱。 年 月 日,原、被告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初,被告怀孕。 年 月 日,被告告在 市 区生育一子,名为 。
被告对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原告予以拒绝,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为威胁。被告性格极端,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被告的行为也严重伤害了原告。
小孩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方在 市 区抚养,小孩也在 市 区上幼儿园,原告工作稳定,上下班时间有规律,有更多时间陪伴小孩,教育小孩,感情深厚。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原、被告长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思想观念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夫妻关系实在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加上被告根本不听取亲朋好友的劝告改变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因而双方已经破裂的感情无法修复。经双方友好协商,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就小孩抚养费问题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感情为基础。由于被告的行为表明,其思想观念中没有家的观念,没有夫妻相互扶持、共同照顾小孩的观念。原告抚养小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原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此 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