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涉嫌侵犯 犯罪的嫌疑人 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嫌疑人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依据会见所了解的情况,申请认为嫌疑人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有立功情节。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嫌疑人详细说出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重要线索,即: 的犯罪事实。根据嫌疑人的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申请人请求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二、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 罪,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申请人通过会见所了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应当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况,属于 的情形。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满足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再犯可能性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家属愿意代为退还全部犯罪所得 ,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3、犯罪嫌疑人生于 年 月 日,刚满 周岁,从学校出来,因法律知识淡泊而误入歧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不存在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三、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符合政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文件第六条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定:
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嫌疑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表明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
综上,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求给予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能够遵守法律规定,随传随到。请求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区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王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