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胜败参半,二审被认为证据不足,被中院驳回。本律师代理后,争取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该案又重现生机。从该案的审理看,证人作证非常重要。
证据目录及证明事实
1、协议一份,原告提供,证明二原告共同投资在仁和区前进乡王家湾打井口的事实。协议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8日。
2、调查笔录一份。原告提供。证实被告远德公司原法人代表倪远科对二原告共同投资在仁和区前进乡王家湾打井口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证实远德公司将二原告投资的井口进行内部分割,即二原告投资的井口属他们所有,与被告远德公司无关。除了上缴公司的各种费用外,继续由二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5年4月,被告远德公司为二原告投资开采的井口办理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两被告公司之间以1500元进行了经营权转让,但各井口的投资资产没有转让,由新成立的股东会或嘉泰公司与井口投资人另行协商。
3、远德公司管理人员《证明》一份,证实远德公司于2001年10月将仁和区前进乡王家湾井口(采矿证号5100000041075)承包给张正明、杜光武合伙投资打井,价值3000000元。2006年3月,远德公司转股给嘉泰公司(不包括二原告投资的井口)。
4、打井工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二原告是前进六矿王家湾煤井主井的老板,本案第三人邱小军有一口小井,在原告主井旁边约100米处。邱小军从未在二原告投资的主井中投过钱。
5、陆文明《证明》一份,证实从2002年5月到2008年6月,证人一直在二原告投资的王家湾煤井从事井下管理工作。由于被告公司压价收购各井投资,导致全面停工。公司组织开会座谈,原告二人曾经报价180万元要求公司回购。
6、季真富《证明》一份,证实他于2006年12月到2007年在二原告的煤井担任副矿长。2008年6月下旬,由于公司一直压价收购煤炭,导致所有井口罢工,最终,嘉泰公司与井口投资人另行协商,当时二原告报价180万元。
7、田维彬《证明》一份。证实其受二原告聘请,一直担任原告仁和区前进乡王家湾所打井口矿长的事实。
8、前进镇政府《调解意见》一份。证实嘉泰公司对王家湾煤矿给予了200万元的补偿,其中已经支付给邱小军107万元。
9、《资产回购协议》证实,远德公司与王家湾煤井支井实际投资人之一陆文林进行协商,并给予200万元补偿的事实。再次证实谁投资谁受益的补偿原则。
10、《收条》一张,证实邱小军于2008年8月7日收到被告远德公司在王家湾煤井已经收到个人投资补偿款200万元的事实。同时反证《调解意见》中所说的200万元应该归原告所有。
11、仁和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第七页,审判长问:王家湾井口有几个投资人。第三人(邱小军)笿:05年之前,创道人的确是原告,05年之后,原告资金困难,将一个巷道卖给了我,支付了10万元,每一吨还要支付20元给原告,06年后,二原告将王家湾煤矿以95万元卖给了我。08年后,煤矿停产了。
12、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证实邱小军单方面认为先承担、后购买的事实,但却没有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还证实远德公司认为200其中是只有20万元是邱小军的。
王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