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住房问题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不断的话题,历届政府也是相当重视。在多次有关住房问题的改革活动中,有关经济适用房方面的问题也是普通民众相当关心的问题之一。其中必然会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买卖,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2017年7月4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纪与被告周某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周某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阜宁县房屋返还给被告周某春;被告周某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纪返还购房款306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周某春申购了位于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1套,并向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5月6日,被告周某春为该房屋在阜宁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权属证书,登记此房屋为周某春、李芳共同共有。2010年12月21日,原告周某纪(乙方)、被告周某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1份。此后,由于原告支付了286000元房款,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就购房款由286000元增加到306000元又重新签订了协议1份,协议约定:待甲方房产证办好交乙方后,付清剩余贰万元房款。因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原告至今不能为其所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诉至法院要退房退钱。
【法律链接】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律师提醒】
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住满年5的,另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不同情况,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方法也是有所不同的。为帮助您更好的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下面就为您介绍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的相关知识。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知识: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应该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从上述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的知识可以看出,在出售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时需格外谨慎。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转让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补充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