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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请托纠纷诉讼之处理

发布者:傅栋梁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04人看过


违法请托纠纷诉讼之处理

文/傅栋梁律师


一、案例介绍

A托B帮其办理A子入学事宜并付请托费用5万余元作为B在学校关系疏通。未果,A商请B退还资金,B未允,成讼。

二、法律分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AB均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该民事法律行为如因有违民法总则第143条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便存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即便请托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也可能存在符合民法总则之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民法总则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能。

另,依据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也列举了相关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AB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存在上述情形的,也会导致上述委托合同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

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法院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认为该请托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诉请。

b.认为该请托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立案范围,驳回起诉。

c.认为该请托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过错比例由法院自由裁量)酌情退还或部分退还请托费用。

d.认为请托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鉴于有损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将请托费用作为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并予以追缴。

e.认为请托行为及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宜,应依据合同法之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的基础关键在于请托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而请托行为的合法性要视请托具体内容及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综合分析且该行为还需要“公序良俗”道德标准予以加持。如请托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可能存在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法律风险。(傅栋梁律师,186032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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