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申请结婚登记与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区别及法律责任
文/ 傅栋梁律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一、补办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的区别
因此,通过上述法条可知,申请结婚登记与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不一样的,登记程序也不尽相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申请结婚登记顾名思义为婚姻关系的初始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建立夫妻婚姻关系;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自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可见两者在对内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及对外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有天壤之别。
二、补办婚姻登记与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
未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存在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解释一中仅规定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般来讲是否补办结婚登记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大。但在该时间界定以后由于“事实婚姻”的去合法化,男妇双方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便直接影响其婚姻关系的确定及其权利义务。
三、对满足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而是直接申请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前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
该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对内来讲还好说一些,男女当事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处置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但其对外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可作用于或抗辩于第三方呢,比如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的,之后,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后,债权人可否要求另一方承担夫妻债务?本人认为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债权人是否为善意?但本人认为:原则上来讲,新结婚登记不能改变或对抗原事实婚姻的认定,其结婚登记不影响男女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傅栋梁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附件3: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