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栋梁律师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也就是城中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土地权属是否自然转移?或者说是到底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呢?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是不是就可以不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手续了呢?地方市县政府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直接对地上房屋直接办理征收并收回土地了呢?有人给出的答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而支持这样观点的依据他们可能给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之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但,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从理论上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既使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也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错误理解。而且,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详文客官请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作者介绍:
傅栋梁律师,2007年执业,先后担任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不动产征收部、公司法务部主任,于2011年荣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称号、多次被中共石家庄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党委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公司法务、合同债务等法律领域。土地征收方面,服务范围遍布全国20余个省份,曾代理全国第一例撤销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批复案、第一例成功复议市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案、广东第一例某市政府征地批复被省政府确认无效案、曾代理近百起不服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等;在土地犯罪方面,成功代理了正定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无罪辩护;在土地确权方面,成功代理撤销河北省某县政府土地确权决定案;房屋征收方面成功代理刘某与唐山丰润某开发商拆迁纠纷案等。在公司法务方面,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债务清欠工作中为企业挽回大量应收账款及违约损失;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中,成功为被告人李某做死刑无罪辩护并获得高院支持。咨询电话:186032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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