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这样一件事,转发评论特别多。
一位学生家长,养了一对双胞胎,请物理老师补习。
一起补习物理的有4个孩子,半个月,每孩每节课收100元。实名举报老师的这位家长,是一对双胞胎。还有一位老师亲戚的孩子,不收费。另外应该还有一个孩子,是收费的。
双胞胎家庭,应收6000元,交费时,家长要少交1000元,老师没有同意。有人说老师收了这家9000元,看来是说错了,是另一个孩子交了3000,加起来一共9000。
双胞胎收到了高中录取通知书,这家长就把老师实名举报了。这段时间风声紧,实名举报,人赃俱获,教育局不能不受理呀,于是要处理老师。
双胞家长是委托中间人找到老师补习的,中间人知道这个事,感觉自己害了老师,于是主动拿出1000元,老师也出1000元,送到家长手上,想家长“撤诉”,但家长拿回了钱还不满意,最终还讹得了2000块钱的私了费,换了张谅解书。
很多人看了这故事都特别愤怒,觉得这家长的行为太渣和不要脸的,对老师深表同情,作为法律工作者特别想从法律层面说上对那位老师说,其实,从法律上,教育局不应该对这位老师处罚。
先看一则法院的公报案例,
妻子为发现丈夫瞒着自己在外私存的款项,让女儿与父亲交谈,然后偷录其谈话。通过此种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可谓是法院在利益衡量中面临困难选择的典型案例。该案件中妻子是为了发现被丈夫隐匿的共有财产才让女儿去偷录丈夫谈话的,丈夫隐匿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说是违法在先,是丈夫试图在离婚时获取非法利益。针对这一行为,《婚姻法》(新民法典也有相同规定)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47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立法机关把这种行为看作是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妻子让女儿偷录父亲的谈话,是为了获得被丈夫隐藏的财产的信息,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丈夫违法行为的侵害;但另一方面,让女儿去偷录自己父亲的谈话,又确实会极大地伤害父女的感情,给父女关系留下难以弥合的裂缝,有悖人伦关系。在这样的案例中,法院在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时,的确处在左右为难之中,如果排除,既不把该录音带作为证据,也不按照录音带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丈夫就会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但如果允许该录音带作为证据,又有鼓励人们采用这种有悖人伦的方法收集证据之嫌。虽然对法院排除该证据存在着争议,但法院把维护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置于更高的阶位还是值得赞许的。
现在回到这个案例,很多内容也是可以参考,尤其是对私密录音作为证据,尤其是处罚的最主要证据其是否采纳,可以进行讨论。
上述案例是民事案件,如果教育局对教师进行处罚,那么属于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从法律的死规定来说,相关内容不作为证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上面指导案例讲的是父女之间的人伦及不鼓励告密作为不采纳的理由,那么,维护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伦,不鼓励告密也是同样可以作为理由的。
本事件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产生事件的原因是补课,其本质在于教育。教育最为主要的目的是教育人相关品德,而不是单单是技术。老话说烂了,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半成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无德无才是垃圾。如果此类事件已经是个热点,成为社会典型,那么,这就是变现鼓励培养有才无德。
最后总结,如果这位老师收到教育局的处罚,也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你维护的不仅是一个普通案子,同时也是社会该有的秩序。正如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