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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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双方均存在违约,不能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955人看过



案号: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2020)最高法民终582号

 

争议焦点:案涉《合作协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

 

裁判精选:

本案广汇公司与鸿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形,但上述违约情形均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必须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据此,广汇公司以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节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鸿业公司与广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广汇公司以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为由,认为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并对社会安全和稳定产生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解除《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守约一方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由鸿业公司投资建厂并取得相应证照,广汇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广汇公司制作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程序复杂,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现鸿业公司依约已履行了投资建厂、设计、施工,并取得相关环评批复与部分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同义务,鸿业公司履约行为不存在怠于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但广汇公司作为鸿业公司唯一的原料供应方,未按约定时间及供货标准向鸿业公司提供足够维持正常生产的原料,构成合同违约。原材料供给不足,鸿业公司生产时断时续,是导致安全许可证无法正常取得的主要原因。鸿业公司在收到广汇公司的供货后未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时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同样构成合同违约。本案广汇公司与鸿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形,但上述违约情形均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必须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据此,广汇公司以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律师提示:

1、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的专利,只有守约方才能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其主张解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2、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向对方提解除合同,即便对方没有任何回应也不发声解除合同效果;

不存在超过3个月自动解除的说法,《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此进行明确;

3、准备解约的,前期需要吃点亏,相爱相杀法律是不支持你们直接一拍两散的;

4、不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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