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觉得业务上接单特别重要,殊不知不懂法,成了一笔大单,虽然不没有挣钱,还亏出去几年的利润,这不一个人一笔大单,货物质量出了问题,他觉得自己特别有利,对方货物质量问题该赔,可官司打到了最高院也没有获支持,法院偏袒坏人?这究竟为啥?
什么是过期不候,就是超过一定期限,本来属于你的权利就没有了,对于货物质量异议也是如此,如果买方没有及时检验及主张权利,那么法律上对其权利也是过期不候,相关损失只能自己担着了。类似诉讼时效,即便对方确实有问题,法律也因为超期不予以保护。
货物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质量保证期,法律上对其处理也不同,别听着像而吃了大亏。
以下内容为最高院判决精选,堪称货物质量异议的教科书说明。
争议焦点:关于本案质量异议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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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适用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的限制。法律规定质量异议期的目的在于敦促买受人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以便出卖人尽早采取救济措施解决质量问题,防止时日久远证据灭失,纠纷持续,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签订多份电缆采购合同,其对部分电缆质量提出异议,但不能明确这部分电缆的型号以及属于哪一份或哪几份合同的标的物。根据盐湖海纳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几份电缆采购合同的内容可知,其内容基本一致,均在合同设置“第九条质量与检验”条款,对货物的质量检验和相应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第9.1.2款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立即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设备到达现场六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由此可见,双方在电缆采购合同上约定了检验期,即设备达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内。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首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检验期,而非盐湖海纳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盐湖海纳公司应当尽快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若超过六个月仍不开箱,相应的后果由买方盐湖海纳公司承担。此处的“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盐湖海纳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且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胶皮粘连、开裂、铜芯直径不够、电缆线长度不够、跳码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并非难以发现的隐藏性质量缺陷,只要盐湖海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开箱检验便能发现。但至本案一审起诉前,距盐湖海纳公司接收最后一批电缆已近四年,其均未就电缆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远方电缆公司向其询证货款金额以及其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出具《还款承诺》时,盐湖海纳公司均未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此后还主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应当视为其认可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索引: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38号
相关规范(法律没有变化):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