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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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留复验权及质量保证与贸易术语矛盾,如何处理?反你常识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经济仲裁 |493人看过




在货物买卖尤其是国际贸易中,风险的承担通常是由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约定了“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以及质量保证是否构成了对于原贸易术语关于风险承担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常用的C组与F组)变更,这对于买卖合同起草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有很强的实际价值。

在读本文之前,你认为合同特别约定与贸易术语不同规定,法院更认可哪一个?

看似不重要,真发生纠纷,你做几千万生意的就可能有几千万的损失了。

 


争议焦点

关于货物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裁判精选

鱼粉生虫属于风险责任,即经过一段时期后货物自然发生的品质变化,应由贸易双方通过价格术语分配风险,涉案合同采用C&F价格术语则意味着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而“鱼粉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虫”和“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的约定并没有改变原有价格术语的构成,货物自越过船舷时的风险以及投保义务仍然属于买方。

 

 

相关规定

1980年《国际贸易价格术语解释通则》

第五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定的特殊约定,其效力超越本通则的任何规定。

C&F.FO价格术语,该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但是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所增加的费用则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FO意为“在目的港船上交货,不包括卸货费”。

特别注明,这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作为合同条款存在而非规定存在。具体理由,可以看判决书原文或本人对本案例的另一解析。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五十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案例索引

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6)最高法民再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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