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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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只有电子记录,最终法院认定不成立交易,损失千万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8人看过


在这电子时代,很多人都认为纸质内容过时了,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就是只有电子邮件往来,没有书面合同,几千万交易法院不予认可,没法要回钱款。本案还是最高再审的案例,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最高院为何如此认为呢?


争议焦点:交易相对方究竟是谁。


(裁判精选):认定合同相对人,得确定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原告应对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认定被告是否为案涉出口贸易的买方主体,不能仅仅依据原告单方面提交的电子邮件,而应综合考量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据此做出判定。被告作为最终收货人某甲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与作为货物供应商的原告就出口货物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磋商,并非不合常理,不能就此认定某甲公司就是案涉货物的直接买方,更不能认定原告个人系本案货物买卖关系的买方。

 


案例索引: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与施惠敏买卖合同纠纷审判(2016)最高法民再143号

 

1、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确定了谁是买家才能向他要钱,主张其他一切权利,反之,搞错合同主体又出了货那就是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很多企业或个人,为了图省事,往往就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事实上,法院很多时候无法直接认可。你不知道躲在网络后面的是李逵还是李鬼。

特别提示,微信聊天记录很多法院都要看实名认证,即便配偶或子女代其申请也无法认定就是其本人一直使用,但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有办法确认,企业间的就难了。

所以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再进行交易是最简单和保险的做法。

2、确认主体一方面要求合同签订方(合同抬头与签章一致)与接收货物方一致,同时,也要注意货物接收方与付款方相一致。比如,你与东芝公司做生意,同时,收款账户为“香港东芝”就需要注意,核实香港东芝与东芝是否属于同一单位了。就曾发生过借东芝之名,打钱之新注册的香港东芝,导致钱款损失的。

3、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对交易方做尽职调查,对其相关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再决定是否需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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