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最主要是正名的,是否没有资质,就没有相关的权利,既包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包括起诉法院的权利,行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如果别人以“没有资质”为由否认你的权利,你可以拿本文给他看,告诉他最高院也认为没有资质不影响实体权利,也不影响程序权利。
案例索引:姜翠文与赵中笑、姚玉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5)鲁民四终字第81号
争议焦点:姜翠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裁判精选:
虽然姜翠文未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但是姜翠文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买卖合同的卖方出口货物。姜翠文系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货物出卖后所得货款的所有权人。
裁判意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微山振宇在一审诉讼中出具的声明及其法定代表人吴银祥的出庭证言可知,虽然本案出口至美国的淡水小龙虾来源于微山振宇,但微山振宇仅与姜翠文成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将货物出卖于姜翠文。其后,由姜翠文个人负责将货物出口至美国,微山振宇并非涉案货物国际买卖合同的卖方,其不参与涉案货物的出口。姜翠文在本案主张的135万美元产生于涉案货物出口至美国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微山振宇与该135万美元没有关联。
虽然姜翠文未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但是姜翠文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买卖合同的卖方出口货物。姜翠文系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货物出卖后所得货款的所有权人。根据姜翠文的主张,本案诉争的135万美元系以货物出卖后的货款支付给担保公司及赵中笑的朋友,故姜翠文与该款项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赵中笑、姚玉斌关于姜翠文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微山振宇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